| 一. |
正名:本社正名為草書藝術研究社,英文名稱 Society of Cursive Calligraphy Studies,屬非牟利團體。 |
| 二. |
社址:香港九龍漆咸圍6號紀德樓5樓 |
| 三. |
宗旨: 1. 聯絡、集結愛好草書藝術之士,並與國內外書法團體交流、切磋草書藝術; 2. 研究、發揚及推廣草書藝術; 3. 藉草書藝術美化人生、美化社會、美化世界。 |
| 四. |
資格: 1. 凡愛好草書藝術者,經理事會審議批准,繳交入社費、年費,得成為社員。 2. 凡本社社員行為違背本社宗旨,不守本社章則或破壞本社聲譽等,經理事會審議,社員大會通過,得終止其社員資格。 3. 凡於草書藝術有成就,在書法界有崇高領導地位且能指導本社者,經理事會通過,得邀納為本社榮譽社長。 4. 凡認同本社宗旨,提升本社聲譽,以及對本社經費贊助港幣一萬圓或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邀納為名譽社長。 5. 凡於草書藝術有成就,在書法界有領導地位或名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得邀納為榮譽顧問。 6. 凡於國內外有社會地位,對本社業務有一定幫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得邀納為顧問。 7. 所有榮譽社長、名譽社長、榮譽顧問、顧問得列席本社各種會議,提供意見,但無表決及選舉權。 |
| 五. |
加入草研社手續
1. 凡申請加入為本社社員,必須填好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議批准,須一次過繳付入社費港幣壹百圓,及年費港幣壹百圓 。 2. 年費港幣壹佰圓,應於入社時及每年第一個月份內一次過繳交, 年費計算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如申請人在每年九月後加入,所繳交年費可伸延至翌年。 |
| 六. |
權利: 1. 凡社員均有權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 凡社員均有權出席社員大會或特別社員大會; 3. 凡社員均有選舉及參選權; 4. 凡社員於會議中均享有提案、發言、討論、表決權; 5. 凡社員均有權查閱本社之帳目;及 6. 本社章程規定之權利。 |
| 七. |
義務: 1. 凡申請加入為本社社員,經理事會審議批准,須一次過繳付入社費港幣壹百圓。 2. 凡社員得遵守本社章則,清繳社費、年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年費應於入社時及每年第一個月份內一次過繳交。 |
| 八. |
組織: 1. 本社設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之決策機關。社員大會得制定、修改、通過社章,選舉社長、審議及邀納榮譽社長、名譽社長、榮譽顧問、或顧問,訂定本社之重大發展方案,審議本社之財政報告及狀況,裁決社內紛爭,並審議、追認或否決理事會之業務。
2. 本社設社長一人: (一) 選舉辦法:經本社籌備同仁公推,或經社員大會選舉,得票最多者,即可成為社長。 (二) 參選資格: (1) 為本社社員,維護本社宗旨者;及 (2) 對本社有建樹者;及 (3) 於書法有公認成就者。 (三) 任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 職責:(1) 帶領本社向前發展; (五) 罷免:凡違背本社社章,破壞本社聲譽或不能領導本社者,須三分之一社員聯署召開特別社員大會,經出席者過半數通過,得罷免社長一職。 (六) 辭職:社長得以個人理由辭去社長一職,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
3. 本社設理事會,為本社社務實施之常設機關。社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決策及執行,俱由理事會專責進行。理事會得向社長負責。理事會設義務職責如下: (一) 理事長一人,負責召開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執行社之決策及推動社務; (二) 副理事長一人,負責協助理事長,在理事長未能出席期間代理事長召開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執行社之決策及推動社務; (三) 文書二人,負責處理本社之文書、檔案、社員籍冊及提交申請入社者之資歷予理事會審批; (四) 財務二人,負責處理本社之財務收支及提交財務報告; (五) 聯絡二人,負責向社員傳遞本社之訊息,鼓勵社員參與活動;如有需要,可成立工作小組以協助聯絡工作; (六) 學術二人,負責籌劃書法班、召開書法研討會、籌辦講座及有關書法觀摩活動、編製各種刊物並處理社員作品展覽;如有需要,可成立工作小組以協助學術工作; (七) 康樂二人,負責籌劃社員之康樂活動、搜尋及處理社員之福利或優惠; (八) 其他職務,視社務之需要而斟酌設定; (九) 理事會之人選及職位,須於社員大會選舉及通過產生; (十) 如理事於任期內連續缺席三個理事會會議,經理事會通過,其理事職位可當作自動放棄論,職位由社長委任社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 (十一) 理事會任期兩年,期滿改選; (十二) 如於任期內理事會職位出缺,由社長委任社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
4. 本社視社務之需要,可由理事會提請社員大會通過聘請義務律師及義務會計師。
5. 理事會之召開,理事長須函請社長出席督導。~ |
| 九. |
會議: 1. 召開: (一) 社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 特別社員大會於急需時經理事會通過、或經社員三分之一聯署要求得召開之; (三)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此外可視事務需要而召開之; (四) 會議之召開,由文書於十四天前發函通知。 2. 法定人數: (一) 社員大會以社員三分之一人為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宣布流會,另於短期再召開,再召開社員大會則以社員十分之一為法定人數。 (二) 理事會以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人為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宣布流會,另於短期再召開。 3. 主席: 社員大會以社長任主席,理事會以理事長任主席。 4. 議決: 議案須得出席者過半數之贊成通過,議決方屬有效。 |
| 十. |
經費: 1. 社員須繳年費港幣壹佰圓,年費計算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社活動之支出基於量入為出,由社長、理事長籌劃之。 |
| 十一. |
解散: 1. 本社如遇不可抗力,經下項程序得以解散: 2. 本社解散,須召開社員大會或特別社員大會,並須得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社員投票贊成方得解散; 3. 前項大會須即時成立解散執行委員會執行一切解散事宜; 4. 本社解散後,本社之財產不得據為私有。除清付本社之債務外,餘款得由解散執行委 員會將本社剩餘財產捐贈有法定地位之公益團體,並向社會及全體社員書面交代。 |
| 十二. |
附則: 1. 本章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按修章程序修正之。 2. 本章則業經本社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舉行之特別社員大會審議修訂通過。 |